第一条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为了能够正确、及时、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货票、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由本企业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别:
(1)一次凭证,是指凭证的填制手续一次完成,用以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如领用单、借款单、提货单等。
(2)累计凭证,需要在一张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制在某一时期内不断重复发生而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如收发存报表、盘点表等。
(3)记账编制凭证,根据账簿记录而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毁损报废单、税收交款表等。
(4)汇总原始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括情况并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如收货汇总表、商品销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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