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盈余公积是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积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其提取比例和办法,详见本书第六章有关内容。
法定公益金原来也是盈余公积的组成项目,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这意味着执行十多年的公益金制度已完成历史使命。财政部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取消公益金的若干问题:
(一)全面取消公益金制度
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l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与以往专门针对某种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企业的财务规定不同,这项规定体现了统一企业之间财务政策和财务规范、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的精神。但由于按照现行法律,外商投资企业仍需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福利基金部分的用途与内资企业的公益金有类似之处。为此特别做了提倡性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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