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而是基于《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划分出来的新公司类型。因此,目前只具有《证券法》上的意义。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初步建立起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并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其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证券法》第十条界定公开发行时,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界定为公开发行,其中对股东人数又采用无限制累计的计算方式,导致任何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无论是因为非公开发行的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向多人转让股份的原因,都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时,为了防止公司通过股东转售股份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又导致任何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开转让股份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两种非上市公众类型,正是据此而产生。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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