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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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