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创新财务管理制度是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一大亮点,其中,规范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职责尤其耀眼。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管财务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在新的形势下发布新《企业财务通则》,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国家代替公司制定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等原有财务体制下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位”行为等问题。
所谓“越位”行为,是指政府规定企业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以及什么时候做和怎么做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显然已不宜管得那么具体,也难以详尽地为企业统一制定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更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换个角度看,如果政府(即使是作为投资者)真的把企业的“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这也是一种管理学上的“越权行为”。
所谓“缺位”行为,是指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该管的还是要管,特别应当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施加合理的约束”,但目前看起来这种约束有时却显不足。“缺位行为”还表现在政府应兼顾的履行社会管理者职能有待完善。有专家指出,政府应该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涉及的财务行为提供指导与帮助,如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创新迭出,企业面临的财务环境日益复杂,以及各种身怀“财技”者也不断窥探企业的钱袋,如此等等究竟如何应对,政府因为“站得高,看得远”,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导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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