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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包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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