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活动。
(2)税务行政复议以申请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即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发生
“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复议。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启动不了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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