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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滞纳金,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而使当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即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此应认定无效,理由是程序违法。更为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加罚超过30日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法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目的在于控制实施加罚的时限,进而控制加罚的总额。此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此外,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人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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