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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一种担保物权,而不是由当事人设定的。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是指:
1)债权须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须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如管理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债权与该合同中的动产都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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