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占有公共资源的收入,其取之于社会,故采购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将实现效益的最大化作为重要目标。公开透明原则是对财政支出透明度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它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