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因变更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和内容,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不要求履行特别的合同形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可。债权让与可以基于各种原因产生,它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的条件是: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承担一般应当具备这样一些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所谓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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