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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8年12月3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受理消费者申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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