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8个罪名。
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到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还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具有“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将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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