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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一个善良人可凭借一般的知识和判断能力能够知道损害事实的发生。
责任期间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多长时间之内承担产品责任,过了责任期间,则不承担产品责任。各国产品责任法大多规定责任期间为十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期间是十年,时间从产品被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时起计算。如果生产者明示担保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超过十年的,则责任期间应从生产者所担保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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