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除应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持续经营,可能获得新的投资和经营收益以偿还债务,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根据《座谈会纪要》,债权人对上市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人民法院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发生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要依法掌握受理标准,一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拖延阻碍;另一方面,对不具有重整可能的申请应不予受理,不能让重整制度变成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手段,偏离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序变成政府不正当行政干预企业市场化破产的避风港。 鉴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较为敏感,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和二级市场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安排,还涉及与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因此,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针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问题,对于股票仍在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已就此告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需注意的是,所谓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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