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等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中的有关称谓也发生相应变化,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解决了债务清偿问题,完成了破产程序的任务,自然应终结破产程序。但需注意的是,所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必须是为债权人所自愿接受的担保,从程序上讲,则应采取和解方式进行,也就是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包括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内容的和解协议草案,由其表决,依法定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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