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规范关联交易很重要的方面,如果上市公司及时、公允地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特别是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但同时,针对已发生的显然有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及股东、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相应救济,同时应当在事前对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限制。否则,面对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投资者即使知道,也可能因没有相关法律提供支持而无法实施自我保护。为此,在继续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纳税调整规范的同时,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范,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以下,我们首先对西方关联交易公司法规范的经验和做法加以介绍,进而就我国新《公司法》在加强关联交易规范方面的规定及不足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原先,我国《公司法》未对关联交易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也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派生诉讼制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对公司法作出了较大规模的修订,不但对关联方交易及其赔偿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派生诉讼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从而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不当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方面有了较大改进。此外,2001年8月,证监会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并要求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方面发挥监督作用。但是,在关联交易的规范方面,《公司法》尚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一)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对关联交易及赔偿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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