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财务治理结构主要存在财务治理主体不完整、财务治理客体模糊及财务治理手段滞后等问题。解决或规避这些问题是构建科学、合理的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治理主体不完整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基本上是在原行业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企业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重组而成,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先天不足,集团财务治理主体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集团横向财务治理主体不完整。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出资者通常是特定的国有投资机构,这使集团母公司在法律上成为国有独资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可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基本的治理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执行层,而且实践中,董事会和经理执行层的人员和职能几乎是重叠的。集团的其他层次,如子公司、孙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大同小异。国有企业集团尽管摆脱了原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表现出一定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经营的自主性,但是由于财务治理横向主体不完整,国有投资机构实际上作为企业集团的新婆家控制了整个企业集团,而未能发挥公司治理本身对财权均衡配置的功能。治理结构不完整也加大了国有资本的代理成本,因为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所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在没有股东大会制衡的情况下变得更为严重,更加凸现出国有出资者缺位造成的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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