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一元化
在以产权为基本纽带的企业集团里,母公司必然会借助资本杠杆效应,对成员企业实施层层控股与参股,因此在集团内部形成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工厂)等多层级的控制结构体系。为实现资本的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发挥资本的杠杆效应,母公司势必也应该凭其出资者身份对所控制的子、孙公司制定统一战略,实施统一预算,制订和执行统一的投资、融资政策,从而成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中心。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只能在一元核心的领导之下,制订和实施一体化的财务战略,在统一的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范下,才能够实现企业集团最大的协同效应,谋求财务资源的聚合优势,保障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二)多层级复合主体结构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法律意义上,彼此都有独立的经营权利,与此相适应也有着理财的自主权。这种法人权利与地位的独立性,使得集团的成员企业必然要求成为各自财务管理体制主体。这就决定了企业集团财务主体的一元中心下的多层级复合结构体系。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独立权,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脱离母公司的核心领导而各行其是,而是必须遵循集团核心主体的一体化管理战略、管理政策和基本制度章程。在财务管理方面,亦要遵循核心主体统一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和基本财务制度,这也是各成员企业得以加入集团成为集团一员的基本约束和承诺之一。企业集团只有在一元核心的领导之下,才能实现集团经营的协同效应,有效解决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与矛盾关系,实现整体目标和局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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