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实施合并方应当制定企业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还债务责任,整合财务资源。其中的重要工作,就是实施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以及企业的负债通过债权债务责任转移等方式,合理确定企业负债规模及结构的重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合理调整企业的债务规模与结构,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效应,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持续经营和资本增值的目标。
债务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法律措施,包括债权转股权、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债权人控制;另一类是正式财务重整,即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其中,债权人控制,是指债权人认为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可以通过更换管理人员来解决,即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来接管企业,更换管理人员,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
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如果企业和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企业将可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重整或破产清算。作为第三方的合并方,以承担债务方式进行合并的,应当按照合并方案还本付息,并且通过注入资金、盘活资产、债务重组、调整业务、优化资源配置、改进经营管理等措施,使被合并的企业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
企业实行债务重组,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按照有关协议和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所得,应当作为重组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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