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除涉及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外,不涉及其他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高于或低于股票面值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增加或减少股东权益,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同样,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额超过或低于实收资本面值的部分也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或损失。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冲减股本溢价,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增资扩股企业存续,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保持不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扩股导致外方股权稀释至25%以下的税务处理问题,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 71号)第五条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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