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政府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章 金融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 第五章 企业、事业单位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之间和上述相同主体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或履行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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