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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个税减税红利尽早释放


2018/9/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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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5000元“起征点”10月1日起实施——
推动个税减税红利尽早释放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有关政策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5000元“起征点”10月1日起实施——
推动个税减税红利尽早释放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有关政策问题。

日前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减除费用(“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意在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不仅覆盖了人均消费支出,而且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两部门发布文件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新个税法在执行层面贯彻落实的第一步。该政策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意味着同样一笔收入按原税率表适用更高税率的,现适用新税率表之后可能降低了税率。这两项政策通过加大扣除、降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表示。

除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本次修法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受到减税红利。程丽华表示,“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据悉,根据新个税法,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

“需要关注的是,根据修订后的个税法,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是累计综合所得再适用新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但根据先行实施部分措施的规定,在2018年第四季度,仅工资薪金即可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不需要与劳务报酬等三项所得累计适用新税率表。这将大幅减轻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李旭红认为。

同时,个体工商户等的所得也同样适用于新的每月5000元的减除标准,以及新的拉大了税率级距的税率表,同样达到了减税的效果。“一些个人独资企业等性质的小微企业,将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李旭红说。(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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