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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浅谈改革开放视域下的外商投资法_解读


2019/3/12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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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如能顺利通过,将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重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40年,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基础,以相关部门法为配套,同时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补充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但仍有必要从体系和制度上重构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是国际、国内经贸和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更是我国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3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如能顺利通过,将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我国重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40年,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基础,以相关部门法为配套,同时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补充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但仍有必要从体系和制度上重构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这是国际、国内经贸和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更是我国外资管理制度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的“外资三法”实际上是融商业组织法与外商投资法为一体的混合性立法,这些法律制度曾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随着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随着内外资企业的一致性,“外资三法”已不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要求,外商投资行为的促进、保护与管理也很难系统地在“外资三法”中实现。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就要求“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的内容纳入外资基础性法律。对于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一般内容,可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立法表达

改革开放和利用外资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国要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邓小平同志指出,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对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作出了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

正在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是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立法体现,可以期待的是,我国全面开放的新格局会推动改革、带动创新、促进发展,也会进一步坚定外商投资的信心与决心。

外商投资法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章节结构以及具体条文中,可以发现促进与保护是外商投资法的主基调,这也是我国外资政策的主基调,而保护外商投资者权益则是外商投资法基石制度之一。近年来,我国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外商的批评与质疑,如在政府采购中有时存在排斥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现象;有的跨国企业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等。

正在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则正面回应了外商关切,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投资促进一章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在投资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因此,外商投资法草案如能通过,将会为外商投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一定会增强中国市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作者 孟雁北,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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