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3-7%的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分住宅,非住宅确定,报省局备案。目前各地已按省局的要求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但存在执行时间不统一的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为公平税负,支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现就各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执行时间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以本公告公布之日界线,凡在2011年6月20日前实现的销售收入,土地增值税按原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凡在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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