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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