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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安排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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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安排备忘录


  3月27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新西兰总理比尔·英格利希见证下,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与新西兰经济发展部长西蒙·布里奇斯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安排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提出,双方将共同加强合作与交流,以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两国共同发展的目标。双方希望就各自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定期开展高级别对话与交流,就各自重大宏观政策调整加强沟通合作,推动双方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的对接和融合。


  在双边合作方面,优化升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加大相互投资力度,探讨推动实质性互利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开展包括基础设施、制造业、农业技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监管协调、公共财政管理、贸易便利化等领域互利合作,深化双方经贸合作,力争早日实现双方领导人达成的2020 年双边贸易额达300 亿新元的目标。


  《备忘录》还提出,推进双方教育、旅游、地方、青年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利用双方签订电影电视联合制作协议的独特优势,开展广播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文化的交流与互鉴,开创人文交流新局面。


  据了解,在《备忘录》签署后,下一步双方将探讨开展务实合作,共同商定具体合作领域,尽快形成双边合作规划。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加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的安排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以下并称为“双方”),基于双方共同加强合作与交流,以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深化双边务实合作的意愿;


  考虑到中方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并赋予其新的动力;


  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通互鉴,利用双方政府间及私营部门的比较优势,实现商品、技术、资金、人员的交流和融合,推动各国经济、社会、环境与文化协调发展和共同进步,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与融合;


  认识到双方将致力于积极促进相互理解、相互联通,开展互利合作,实现地区的和平发展与共同繁荣;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标


  双方共同加强合作与交流,以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实现两国共同发展目标,将紧密的政治关系、经济互补、人文交流的优势转化为务实合作、持续增长的优势,使两国政治关系持续友好、经济纽带更加牢固、人文联系更加紧密,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同时,双方希望加强区域间互联互通,推动交通、经贸、农业技术、投资、科技创新、旅游及其他领域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双方合作将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指导下,尊重彼此利益和重大关切,深化彼此互信。


  (二)维护和促进既有的双边合作机制及双方共同参与的多边机制,加强对接、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各尽所能、相得益彰。


  (三)遵循成熟的国际惯例、市场导向、专业原则,推动双方在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第三条  合作领域


  双方将在以下共同关注的领域开展合作:


  (一)两国政策合作。双方希望就各自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定期开展高级别对话与交流,就各自重大宏观政策调整加强沟通合作,推动双方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的对接和融合,探讨如何利用双方比较优势最大力度地支持“一带一路”倡议。


  (二)双边互利合作。深化双方经贸合作,其中包括力争早日实现双方领导人达成的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300亿新元的目标,优化升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加大相互投资力度,探讨推动实质性互利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开展包括基础设施、制造业、农业技术、信息技术、清洁能源、监管协调、公共财政管理、贸易便利化等领域互利合作,共同保障双方重大合作项目平稳顺利推进。


  (三)深化人文交流。推进双方教育、旅游、地方、青年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利用双方签订电影电视联合制作协议的独特优势,开展广播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文化的交流与互鉴,开创人文交流新局面。


  (四)提升多边合作。加强在联合国、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亚峰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国际和地区机制中的合作,促进双方共同利益、深化区域经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五)基于上述合作领域,双方将在本安排备忘录生效后的18个月内尽快形成具体的双边合作规划。


  (六)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合作事项。


  第四条  分歧解决


  双方在本安排备忘录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分歧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五条  文本修改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安排备忘录内容进行修改。


  第六条  生效与终止


  本安排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如任何一方未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则本安排备忘录有效期自动顺延5年。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安排备忘录仅代表双方共同加强合作与交流,以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同意愿。


  本安排备忘录于二○一七年    月    日在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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