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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20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