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迟报与拒报界限认定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360号
辽宁省统计局:
你局1995年10月19日《关于对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迟报与拒报界限认定的请示》(辽统字[1995]6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迟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不按法定的报送统计资料时间报送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表催报单》是对未按期报送统计资料的当事人发出的一种限期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法律文书。当事人如果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了有关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果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的期限内未报送统计资料,不论其出于什么理由和基于何种认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除外),均应按拒报统计资料认定。
三、对在催报期内未及时报送统计资料已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但能说明情况并在随后的指定期限内报送了统计资料的当事人,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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