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
国统字[1995]324号
河北省统计局:
你局1995年10月23日《关于如何理解“虚报统计资料”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三是必须有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各省(区、市)统计局关于“虚报统计资料”等问题的解释如果与我局的行政解释不一致或相抵触,应遵照我局的行政解释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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