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买卖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买卖股票案,华益科技国际(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简称华益科技)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津膜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其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至22日、2015年6月1日至2日、2017年5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津膜科技”,累计减持股份占津膜科技已发行股份的7.80%。华益科技于2017年5月11日减持“津膜科技”累计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华益科技没有停止卖出“津膜科技”,违法减持金额为213,068,773.08元。华益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华益科技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3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晋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惠某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文系惠某配偶王某的弟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文与惠某存在见面接触,王文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大连港”,获利约53.2万元。王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文没收违法所得约53.2万元,并处以约53.2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市场稳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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