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 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 财政部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 第一条 为完善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以下简称“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接受财政部监管。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 第四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次报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附);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准予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相关材料,如执业许可。 第五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备时,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第六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 第七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报备或年度报备涉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传。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及时予以公告。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不齐全或者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在收到报备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备的,或者在报备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程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附件下载: |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术业有专攻!有用,就是硬道理!与其跟“草根”零碎学习,事倍功半,可能走错路、弯路,职业“天花板”就是“草根”;不如跟我国杰出财会实务名家贺志东教授团队系统、深入、高效学实务真本领 |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
|
|
|
|
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
申购指南 |
|
|
|
|
|
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2021031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