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是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推进留抵退税稳步实施。根据《公告》,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留抵税额是由于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大于其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而产生的,占用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此前采用的政策是结转下期抵扣,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需要大力推进留抵税额的退税制度,以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国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这种大规模、行业性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此前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说。 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孙瑞标表示,新政策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留抵退税实行全行业覆盖,惠及众多企业。“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深化增值税改革,我们公司能享受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以及留抵退税等优惠。根据政策规定,预计今年增值税留抵可以退税400万元,减税红利让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底气更足了。”福建省海韵冷链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叶劲飞说。 此次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在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此外,《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申请和出口退税申报的衔接问题,即纳税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 李旭红认为,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研发等行业的前期投入成本较大,回收期较长,先期将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增量留抵税额,“下一步执行留抵退税政策时,要考虑到退税的效率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利于确保纳税人应退尽退、应享尽享,增强企业获得感。” 《公告》还明确,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建立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对我国税收管理及反避税提出新的挑战。此次改革的相关规定中,从多个方面强调只有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才具备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并明确对骗取留底退税进行追责,有利于留抵退税平稳推进。”李旭红说。(记者 曾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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