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相关规定 7月8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向社会公布,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纪要》要求,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税务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对征税事宜进行核实,认为应当征收税费的,在收到《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计算纳税人应缴税费金额,并出具《关于协助征收税费的函》交付法院。法院则依据函件通知当事人欠税事宜,并在发放执行款前,依法划转相应款项至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费划转后,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记者 钱祎 李知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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