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制建设、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9月18日印发了《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以下简称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提出,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复核是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价格认定行为公平公正而作出的一种监督、纠错制度安排。目前,这项工作由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实行“三级复核权,二次复核制”。 在实际工作中,复核对保障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公平公正查办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价格认定结论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依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的判定,影响到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定罪量刑、定性量纪。作为一种重要的纠错机制,复核是价格认定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救济途径,能及时防止和纠正不当的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查办案件。如果价格认定争议解决不当,会直接影响纪检监察、司法工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考虑到原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并且我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价格认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中有16个省份对复核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复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在总结全国价格认定工作经验、吸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出台新形势下规范复核工作的文件。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形势发展,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任务、程序,特别是对复核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明确地市级以上价格认定机构办理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的复核职能、权限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两级复核”改为“三级复核权,二次复核”制;第二,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再开展复核机构资质证书的发放、年检等机构资质管理和复核人员资格管理;第三,不再设“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程序;第四,不再涉及价格认定人员签字的相关内容。为落实《规定》有关要求,需要制定与其衔接配套的文件,统一复核工作相关规定。 在此背景下,我们正式出台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是对《规定》中“复核”程序的细化,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内部工作程序规范。《办法》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复核的提出、复核的受理、复核的办理、复核决定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对《办法》制定目的、复核的定义、工作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复核的提出”对复核的提出主体、提出时限、提出对象、提出程序、提出次数、提出形式、提出文书等内容予以规定;第三章“复核的受理”规定了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条件、最终复核条件以及受理复核后的相关事项等;第四章“复核的办理”规定了复核人员要求、复核期限、复核范围,以及集体审议要求;第五章“复核决定”规定了复核决定类型(维持、撤销原价格认定结论或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书内容等;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其他复核事项另行规定、《办法》解释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以及施行日期。 《办法》的出台对保障复核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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