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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