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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发本公告的背景
自2004年起实行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后比对”管理办法,有力打击了利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但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先抵扣后比对”管理的时间差,使用虚假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自2009年4月起在河北、河南、广东、深圳等四省市试行了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试点以来,成效明显。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
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期限规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