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新《行政诉讼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分析:
这是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基本相同。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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