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实施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再推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稳步推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
税收优惠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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