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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以下简称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即国税发[2010]75号文件,这份近三万字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协定条款给予了详尽的释义,不仅如此,《中新协定条文解释》可适用于所有的协定和安排,作为税收协定的解释蓝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设机构的认定历来是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它关系到营业利润是否课税的问题,《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以很大篇幅解释了常设机构认定的各类情况,实际中如何根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正确判定常设机构,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总的来说,常设机构可以分为四类: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和代理类常设机构。在判定对方是否构成中国的常设机构时,首先应进行正确归类,因为每一类常设机构的认定有其自身的标准。
一、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应注意的问题
(一)把握三性
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