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名家导师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税筹研究 联系方式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依法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国资委系统的一项法定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原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的基础上颁布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要求,努力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目标的重要举措。《办法》分为总则、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工作事项、指导监督工作方式、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六条。按照加强“指导、沟通、交流和服务”的总体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并从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办法》强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应当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