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合并 旧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准则也有关于合同合并的规定,但表述得不够完整。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合同合并的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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