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准则规定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新准则明确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同时明确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与旧准则一致),不计入交易价格。 【提示1】确定“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时,应当考虑行业习惯、商业惯例、客户的过往惯例、客户的特定说明等。比如客户习惯上要求打折,且销售方无法改变(处于劣势),这种情形下就要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交易价格。 【提示2】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比如销售方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比如未发货前的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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