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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因产权转让、增资等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报批。
依据《办法》进行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类: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由前两类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