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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一)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公告明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二)明确“六个月”和“183天”作相同理解
公告明确,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二、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