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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显示,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试点对象及选取机制。试点主要针对少数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在选取标准方面,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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