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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 延续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以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
两部门在《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