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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现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中智税收协定于2015年5月25日在圣地亚哥签署,已于2016年8月8日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协定签订后,如果智利在与另一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中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更低的税率,特别是针对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那么在该另一个协定的规定开始适用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新税率将自动适用于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本款的方式。”
2018年4月智利国内收入局来函告知税务总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