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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减少相对人申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不必要负担,明确生产方安全主体责任。二是与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了原《规定》中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前要求相对人进行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活动结束后对活动水域进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规定。安全评估取消后,相关工作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开展,安全核查的内容则作为海事日常监管工作由行政机关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