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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如何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不仅对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同时也为吸引其他资金和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免税条件有所变化
《新政策》对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原政策只局限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新政策》扩大了企业类型,可以认同企(事)业法人。(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原政策》规定担保业务收费标准